疫情期间逾期还贷记录不纳入个人征信 深圳公积金中心再推四大服务保障举措
2020-02-14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昨日从市公积金中心获悉,继我市近日出台政策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后,该中心再推四大举措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持对象)予以支持,明确其可申请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条件、逾期还贷不影响个人征信、延长购房提取票据有效期等。

支持对象可申请延长公贷期限

据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支持对象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需要提醒该类职工的是,延长后的公积金贷款整体期限不得超过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长贷款期限,即普通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放宽支持对象公贷申请的缴存条件

据介绍,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需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补缴公积金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本次新推举措中,针对支持对象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支持对象逾期还贷记录不纳入个人征信

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鉴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对象存在的特殊情况,本次新推举措明确,在此期间未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记录不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记录。

延长支持对象购房提取所需票据有效期

据了解,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我市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在本市或异地购房后,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购房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在三年以内的均可提取,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本次新推举措对支持对象办理购房提取的票据有效期进一步予以延长,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购房票据开具时间已经超过3年的,有效期可以相应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该中心现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官方网站(gjj.sz.gov.cn)、“i深圳”APP、支付宝城市服务、12329自助语音等五大“非接触”途径办理多项公积金业务。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扩散,请尽量选择以上自助渠道在线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