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2020-04-2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房金管〔2020〕2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事项如下: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除外);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3、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4、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5、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本单位在职职工,采取挂靠或代缴等形式,实际是由缴存人本人缴纳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所购的房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暂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购买非装配式住宅的,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贷款额度计算;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贷款额按以下三种情况计算后再上浮20%。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人均为不低于规定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其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

2.借款人均为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贷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

3.借款人既有不低于规定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又有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的,贷款额不高于分别计算最高可贷额度后的和值。

(二)购买、建修自住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总价的80%。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也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限制。

(三)贷款最高限额。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为现役军〔士〕官的,视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装配式成品住宅的贷款最高限额可上浮20%。经盐城市服务高校发展办公室审核确定的留盐就业创业5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驻盐高校毕业生最高限额可上浮50%。同时符合两类上浮条件的,家庭成员最高贷款额为68万元,一人最高贷款额为34万元。

上述三项计算所得贷款额度,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贷款额低于15万元的可放宽至15万元,一人的贷款额低于8万元的可放宽至8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不含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三、贷款申请时间:

1、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前(所购房屋为已竣工交付的现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房款一次性付清的,应当在全额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税收缴款书(契税)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绑定卡、结(离)婚证、户口簿;借款人为单身一人的,须由本人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共同借款人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提供转业或退伍有效凭证。

2、①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②建造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③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及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文件。

3、①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不低于房价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表、施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②购买二手住房的:已过户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税收缴款书(契税完税凭证)。未过户的,还需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4、担保资料:

①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房产所有权人(抵押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②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需提供有价证券及冻结止付手续、有价证券所有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③以公积金质押的,需提供出质人本人签写的《质押贷款保证书》、出质人身份证;④以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书;⑤以第三人担保的,需提供第三人身份证,本人签写的《担保书》。

五、贷款利率:

按贷款资金实际划转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利率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作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六、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凭贷款申请资料,向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表》等有关资料;

2、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核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

3、贷款审批。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通知并协助借款人办理担保落实手续。

4、贷款发放。借款人凭担保落实材料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管理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借款人已全额付清的可划入至借款人本人账户)。自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通知借款人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未办理贷款划转手续的,视同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

(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地点: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盐城市迎宾南路158号房产大厦三楼       邮编:224005       电话:88382812

大丰管理部办事大厅:大丰区黄海西路6号                   邮编:224100

电话:68858383

东台管理部办事大厅: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积金窗口)   

邮编:224200   电话:85210115

射阳管理部办事大厅:射阳县幸福大道北侧海润路东侧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楼         邮编:224300

电话:82368352

阜宁管理部办事大厅:阜宁县香港路555号(三楼)              邮编:224400

电话:68589661

建湖管理部办事大厅:建湖县湖中南路116号(工商银行一楼)   邮编:224700     电话:86226019

滨海管理部办事大厅:滨海县港城路358号华芳国际花园西侧商铺24幢101室)       邮编:224500      电话:89118083

响水管理部办事大厅:响水县城桃花源路南首288号      邮编:224600

电话:86879109

 

咨询电话: 12329                       监督电话:88210956   

 

关联阅读:2020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细则.FIT).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