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缴存细则》《提取细则》《贷款细则》修订的解读
2022-09-2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一、修订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住房公积金业务国家标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三个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增加第七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参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等的“新市民”文件表述,结合住建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文件定义,对原细则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统称个人缴存者)”的表述进行规范,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细则第六条修订为“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时应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缴存细则第十条修订为“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 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缴存职工进行了明确。第十七条增加“提供正常劳动的在职职工”内容;同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增加“用人单位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完善降比缓缴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增加 “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5.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所述申请材料原内容修订为“(一)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未设职代会或工会的,须出具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三)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深化“放管服”改革,便于缴存人更加快捷、安全获取本人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信息,进一步明确中心每年发放公积金电子账单。第四十二条修订为“管理中心每年在“盐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我的盐城”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生成电子账单作为缴存凭证,供缴存人查询。”

7.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保障管理中心和职工监督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增加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为保证《细则》的严肃性、长期性,不因具体的额度调整而相应修改,原第十二条(现第十三条)内容简化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以管理中心公布的额度为准。”

2. 为方便群众,取消提取申请时限。原第十五条、十六条(现第十六条、十七条)取消购房建房一年内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补提取的的时间限制。

3. 为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增加第四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 为防止虚增交易价格,原第十条(现第十一条)增加“精装修成品房载明的装潢装饰费用”和对成交价格异常的二手房,以管理部确认的价格为准。”

5. 为打击违规提取和虚假交易,原第二十六条(现第二十七条)修订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成交价格异常、面积异常、购买房屋非自住、不能提供自有资金证明、购买部分产权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贷款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为保证《细则》的严肃性、长期性,不因具体的额度调整而相应修改。原第十七条(现第十五条) 一是取消具体的贷款最高限额,二是增加“适当放宽引进人才和留盐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的相关内容;原第十八条(现第十六条) 取消具体的保底贷款额度。

2. 增加贷款受理渠道,受委托银行也可以直接受理公积金贷款。原第三十五条(现第三十二条)贷款程序中的“(一)贷款申请、(二)贷款受理、(四)贷款发放”等程序均增加“受委托银行”内容。

3.放开二次贷款限制。第九条 修订为“夫妻一方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四)借款人(含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或累计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

4. 规范二手房和现房贷款申请时间。第九条(七)修订为“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商品住房,下同)的,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前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二手住房过户至买方名下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 为防范房屋共有人之间利用份额转让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第七条第二段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增加“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6. 进一步明确商转公贷款的受理情形。增加第十条“因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期间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

三、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三个细则自2022年10 月20日起施行, 原盐房金管〔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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