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公积金伪造房产证有啥后果
2016-12-21    来源:新疆日报(乌鲁木齐)   

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46岁的孙某在今年6月初,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获得了一个制假方微信号。经孙某与制假方微信聊天沟通后,给制假方提供了其本人姓名,从制假方处购买了一个带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示房屋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孙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制作费共计850元。今年6月8日,孙某收到了制假方邮寄的“房屋所有权证”。6月12日,孙某持该房产证到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案。经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鉴定,孙某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

6月14日,孙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石河子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9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6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购买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没收。

以案说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瑛介绍,一些人为了提取公积金动了不少脑筋,其中不乏造假之人,此案便是典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