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2019-04-0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九)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第四条 缴存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买住房, 购房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建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等支出)。职工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

购建房提取时,不得超过票据开具日期之时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

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对申请提取之日前5年内,存在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外,平时不得提取。

(二)提取人可以选择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六种提取还贷业务:

1.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自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用于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预还)当年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的本息和;

3.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已还年度(当时未提取或不符合提取条件)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累计可提取而未提取的还款额;

4.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用于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

5.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月未还利息之和;

6.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补提取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减去累计提取额部分,且提取额不超过贷款结清时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九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6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500元;已婚职工大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提取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潢。

第十一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按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计算提取额上限。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药费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四)、(五)、(七—十)、(十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人民币0.0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六)、(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注销账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结利息在受委托银行实际支付时自动核算并支付。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要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进行司法扣划的,提取额不超过法院判决书涉及金额,且应转入申请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凭证

第十六条 购建房的,应在购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只能因一次交易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 购买二手住房,已过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缴款书(契税);未过户的提供资金托管协议和税收缴款书(契税)。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4.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5.在异地购建房的,除上述各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提取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有效凭证或购房所在地户籍材料,并填写购、租房提取告知书。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批准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住房贷款结清后补提取必须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主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业务大厅现场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工作所在地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提取人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装潢提取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每个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装潢只能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 提取人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当年物业管理费收据,在当年提出申请,一年仅办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增设电梯批准文件、增设电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合同、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比例方案。自住住房增设电梯提取应自电梯建设工程总价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重大疾病提取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一年内申请,应提供重大疾病诊断书、出院结算费用发票或医保结算凭证以及确定病人与职工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定证件。

第二十三条 退休提取提供退休证。职工账户已封存,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办理退休提取。

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证)、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第二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证)。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上述各情形除所需提供材料外,提取人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绑定卡。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同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未婚子女需本人携身份证现场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户口簿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由父母或子女单位或家庭住址所在居委会出具亲子关系说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户口注销的有效凭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姓名、与职工继承或遗赠关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申请司法划转提取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证明(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住房)、除基本生活费外无可支配收入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职工账户无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积金账号);缴存单位已破产、倒闭或注销的,缴存人身份无法验证的应提供破产清算组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注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积金账号)。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因本次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存在可提取额度的,可以在购房提取时限内补提取一次。贷款存续期间,除上述情形及偿还住房贷款外,其余一律不予提取。

第三十三条 所有提取业务材料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材料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核实过程情况复杂,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需要缴存单位出具相关材料而单位不同意出具的,职工可以凭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直接办理。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失信人员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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