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要求,支持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为新市民群体住房消费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金〔2021〕27号)“可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缴存补贴、积分落户等政策支持,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安居稳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办〔2021〕28号)“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使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解读
1、建制对象范围:盐城市域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解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不属于前述缴存范围,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简称“新市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有效借记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2、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政府补贴: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月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且不高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政府补贴额;个人缴存额=个人月缴存基数×10%;政府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5%,补贴额每人每月最高100元。
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市民的政府补贴,执行期暂定3年,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解读:目前我市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在3800元-23000元之间自主选择,则对应的个人月缴存额在380元-2300元之间。政府按个人月缴存额的5%给予补贴,则政府月补贴额最低是19元,最高是100元。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若某位新市民从2021年7月开始自愿缴存公积金,选择每月缴存2000元,期间一直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截至2024年6月,该新市民合计可享受政府补贴3600元。
3、缴存方式和要求:新市民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欠缴满3个月以上的,自动封存,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解读:新市民应采用代扣缴款方式,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缴款由公积金中心在每月15-20日向新市民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当月未足额扣到的,视为当月欠缴。
新市民上月欠缴的,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
新市民欠缴月份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公积金补缴后亦不得补计政府补贴。
新市民连续欠缴满3个月,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停止代扣缴款。
4、公积金的使用:新市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新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在缴存地无房,租房自住的;
(6)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经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新市民在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新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3)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4)借款人(含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对借款人仅为新市民的,应提供第三人担保。
新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二十倍(不含补缴),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家庭最高40万,单人最高20万),亦不得超过房屋交易总价的80%。
5、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市财政局设立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对新市民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监管发放。
解读:政府补贴对象为按照《自愿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
政府补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财政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对照新市民月缴存情况和社会保险缴存状况按月核补,于次月直接将补贴转入新市民个人账户。
新市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未及时办理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造成身份信息比对错误,获得的政府补贴,应主动退还。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划回此部分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