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要求,支持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为新市民群体住房消费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撰写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解读文章第三条第四款:“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办〔2021〕28号)“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使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盐房金管〔2021〕4号),为进一步落实好新市民建制意见,引导激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更多的新市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新市民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中心特制定《盐城市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及解读
1、建制对象范围:
《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市民,是指盐城市域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解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不属于前述缴存范围,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简称“新市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有效借记卡、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2、新市民账户设立办理渠道:
《细则》第七条 新市民可通过“我的盐城”手机APP、江苏政务服务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盐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助开设个人账户;也可携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变更,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办理代扣缴款签约等业务。
解读: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中心一直致力于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推进网上政务,努力营造优质高效便捷营商环境,全力拓宽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渠道,满足缴存单位和职工对线上线下服务的不同需求。
3、新市民个人账户缴存时间、缴存方式:
《细则》第十条 新市民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新市民应采用代扣缴款方式,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缴款由公积金中心在每月15-20日向新市民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当月未足额扣到的,视为当月欠缴。
新市民上月欠缴的,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
解读:新市民缴存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选择在个人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每月缴存,只需保证在每月15日-20日期间用于代扣缴款的银行账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代扣。
4、新市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政府补贴:
《细则》第十一条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政府月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政府月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5%。政府月补贴额每人不超过100元。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政府月补贴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舍去。
第十二条 新市民月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自行申报,应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定的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十三条 新市民应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和范围内调整个人月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较上一年度有上调,造成部分新市民当前个人月缴存基数低于此基数下限的,这部分新市民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调整个人月缴存基数。
解读:目前我市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在3800元-23000元之间自主选择,则对应的个人月缴存额在380元-2300元之间。
政府按个人月缴存额的5%给予补贴,则政府月补贴额最低是19元,最高是100元。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若某位新市民从2021年7月开始自愿缴存公积金,选择每月缴存2000元,期间一直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截至2024年6月,该新市民合计可享受政府补贴3600元。
新市民月缴存基数在每年的7-9月期间可调整一次,且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月缴存基数。
新市民当前月缴存基数也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5、公积金的使用:
《细则》第二十五条新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在缴存地无房,租房自住的;
(6)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经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新市民在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八条新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3)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5)借款人(含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6)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三十条新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二十倍(不含补缴),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亦不得超过房屋交易总价的80%。
解读:新市民提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单位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的规定大致相同,更为利好的,新市民遵循的是自愿建立,建立后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自愿终止。终止后,可随时提取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
6、贷款发放后应按时足额缴存:
《细则》第三十三条 新市民自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贷款违约。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新市民仍存在欠缴行为的,按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的20%计收违约金。新市民拒不履行缴存义务或拒绝缴纳违约金,视为严重违约,管理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