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5-06-3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盐房金管〔2025〕1号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缴存使用政策作如下优化调整:

一、统一我市各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二、缴存人家庭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我市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夫妻婚前各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不重复计入家庭贷款次数。

婚前一方或双方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婚前各自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简化正常缴存比例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以月均缴存基数的60%为月还款额上限,计算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五、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放宽借款期限年龄限制。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调整至男性63周岁、女性58周岁,借款期限放宽至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

六、放宽购房首付款票据认定标准,“房票”、“拆迁补偿款项单据”、“以旧换新结算凭证”等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依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提取。

七、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至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此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八、简化降比缓缴报审材料。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原来的“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整为“财务报表或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九、新增我市8家农商银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缴存银行。

盐城农商银行、东台农商银行、大丰农商银行、射阳农商银行、建湖农商银行、阜宁农商银行、滨海农商银行、响水农商银行等8家农商银行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