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7-29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制定并发布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执法全流程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项重要管理职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对住房公积金涉企行政执法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为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公积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运行。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执法主体与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盐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有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具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办法》第二章明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全面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区)管理部依据内部授权,承办辖区内具体执法工作;法制审核部门承担管理、监督及案件法制审核职责,形成权责清晰的执法体系。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时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证件;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或依当事人申请回避,保障执法公正性。

(二)细化线索受理与立案流程,保障职工权益

《办法》第三章对案件线索来源、投诉材料要求、补正通知、受理决定、调解督促、立案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依据违反《条例》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采取走访、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对单位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向所辖区管理部进行投诉。同时,职工有义务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情况等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收到投诉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当场作出答复。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或者材料补正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需要书面告知职工。

第十三条经督促仍不改正,公积金中心根据违反《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投诉等不同情形,做不同处理。

第十五条对经过调查发现不符合《条例》规定缴存范围的“单位”和“职工”等情形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针对违反《条例》不同情形,严格控制涉及企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程序,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立案的,需要经过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对职工投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则不需要召开集体会议讨论。

(三)规范调查取证,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办法》第四章对证据使用与收集、调查程序与特殊情况处理、调查终结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强调证据需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作为案件证据使用。明确执法人员获取证据的方式以及证据的主要形式。调查询问应个别进行并规范制作笔录,确保证据收集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在调查中出现行政案件需以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投诉职工不配合、不属于本管辖范围或构成犯罪等特殊情况,公积金中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案件,保障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规范限期改正,保障企业享有合法权益

《办法》第五章对限期改正文书、期限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范改正期限根据缴存单位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在限期改正的方式上可责令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改正违法行为,也可责令单位在具体日期前完成改正。

第二十五条责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异议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充分保障单位的合法权利。

(五)严格行政决定程序,提升执法公信力

《办法》第六章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理程序分别详细规定。

1. 行政处罚程序。单位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责令限期办理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办法》梳理了行政处罚需经过法制审核、审批、案件审议、事先告知等严格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当事人意见及听证情况作出决定,确保处罚公平公正。

《办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法制审核程序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集体审议和处罚事先告知之前实施,发挥法制审核法治作用。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之规定,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即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应当告知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期的,应当由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 行政处理程序。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缴存期满后仍未缴存的,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作《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参照《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明确职工投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三十日处理。

(六)完善送达、执行与结案规定,保障制度落实

《办法》第七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送达方式、送达形式进行了明确,新增电子送达方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公告送达时间为三十日。

公积金中心明确法律文书由执法人员负责送达,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选择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在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确保当事人及时知晓行政决定。

《办法》第八章规范行政强制执行与催告程序。单位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积金中心按规定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强制执行前需履行催告义务。

《办法》第九章明确结案情形,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需要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立卷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工作闭环管理。

《办法》第十章附则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期间及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

三、《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全面、细致的操作指引。通过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各环节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增强执法公信力;通过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落实;通过完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促进公积金中心执法水平提升,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助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民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