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东台佳姿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P5FW38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雯
单位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开放大道1108号
本中心依法受理职工张**(身份证号:320825********0634))投诉你单位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查,你单位少缴张**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贰拾元整(19320元),其中:单位缴存部分玖仟陆佰陆拾元整(9660元),个人缴存部分玖仟陆佰陆拾元整(9660元),违反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我中心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邮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苏盐房金缴通〔2026〕19号)和《延期处理通知书》未果,于2026年5月3日公告送达,并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的规定,本中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东台管理部为张**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5210965
联系地址:东台市金海东路8号